律师解读湖南一男子囚禁女子案:其妻女参与看管或构成强奸罪帮助犯
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近日,湖南常德一女子被囚禁5年,逃离10年后被寻回的案件引起关注。
2010年1月22日,23岁的张玲(化名)被钟鹏(化名)诱骗至桃源县漆河镇,囚禁在二层小楼上。此后5年,她都没能离开。
2024年4月,已经重新结婚生子的张玲给儿子上户口,在派出所登记信息时被警方发现,作为“失踪人口”的她才被家人寻回。
4月25日,桃源县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钟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因过追诉期未被起诉)。5月28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钟鹏。10月15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钟鹏犯强奸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11月4日,多位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钟鹏的非法拘禁罪已超过追溯时限,但其妻子和女儿的行为,可能构成钟鹏强奸罪的帮助犯。
以高薪工作诱骗 囚禁强奸女子5年
据新京报报道,2010年,张玲在湖南常德找了一份离家不远的工作。毕业于专科学校,却拿到自考本科学历的她,一向优秀要强。在市区经营着一家早餐店的父母,以漂亮乖巧的女儿为骄傲。同时,父母对张玲也十分严格,事无巨细的安排和管理让张玲感到有压力。
在当时男朋友的介绍下,她认识了50岁的钟鹏,对方号称自己在长沙有人脉,可以给她介绍一份高薪的工作。2010年1月22日,怀着希望前往漆河镇的张玲,被钟鹏带到自己家房屋的二楼,此后5年没能离开。
钟鹏一家住的二层小楼,原本窗户又大又亮,结果被钟鹏改得像个“牢房”,从不让亲戚进他家院子。
被囚禁期间,钟鹏对张玲实施强奸,并称“把你搞来就是为了要个儿子”,不久张玲怀孕了。钟鹏的妻子曾问起那是谁的孩子,钟鹏回答是“借母生子”。张玲猜测,正是这个原因,钟鹏的妻子和女儿在得知张玲被囚禁后,并没有表露出同情,反而参与看管她。
10个月后,张玲生下一个女婴,孩子出生后,张玲仍然被关在门窗封闭的房间,只能偶尔贴着门听见女儿的声音。
5年后,钟鹏的女婿偶然撞见出来打扫院子的张玲,询问得知后责怪“关人是犯法的”。
钟鹏担心罪行被揭发,决定转移张玲。他将张玲送至桃源县热市镇的一座庙,当“香客”。庙主薛丹是个63岁的女人,收留了张玲,并试过让张玲报警寻找家人,张玲却直摇头。
2018年,张玲与薛丹的儿子结婚,生了孩子,2024年4月,作为“失踪人口”的张玲给儿子上户口,在派出所登记信息时被警方发现,才得以被家人寻回。
4月25日,桃源县警方将此立为刑事案件。钟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因过追诉期未被起诉)。5月28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钟鹏。10月15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钟鹏犯强奸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律师:非法拘禁追诉期已过
值得注意的是,钟鹏非法囚禁的罪行,因过追诉期并未被起诉,这一细节让许多人感到疑惑。
11月4日,成都app开发黄思敏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有三档,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则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一个人犯罪后多久不再追诉?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经过5年,最高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还认为必须要追诉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核准。
在本案中,如果钟鹏没有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等情节,量刑可能在3年以下,经过5年没有被追诉,就超出追诉期了。
黄思敏律师指出,一般来说,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是以犯罪之日起计算的,但在这个案件中,钟鹏的非法拘禁行为是持续的。按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应该由他的行为终了之日来算。
明炬律师事务所的许涵林律师表示,量刑情节在三年以下的非法拘禁罪的追溯期限为自拘禁行为结束之日起五年。自2014年10月,钟鹏将张玲送到桃源县热市镇,在薛丹的帮助下重获自由,钟鹏的犯罪行为即已终了。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从2014年开始起算,至2024年案发已过十年,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除非有立案后逃避侦查、审判等令追诉期限不受限制,或者追诉期限内再犯新罪的特殊情形,不能再追诉其非法拘禁行为。钟鹏的女儿作为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也超过了5年追诉期限,一般情形下很难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许涵林补充,尽管非法拘禁追诉期已过,由于钟鹏在非法拘禁张玲的过程中对张玲实施了强奸行为,钟鹏妻子与女儿在明知钟鹏拐卖张玲的目的是“借母生子”后,主动参与看管、囚禁张玲,按此分析,其主观上具有帮助钟鹏强奸张玲的故意,二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钟鹏强奸罪的帮助犯。
如果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钟鹏强奸罪的帮助犯,则尽管非法拘禁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强奸罪的帮助行为之追诉时效并未超过,二人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钟鹏或涉拐卖妇女儿童罪
追诉期之外,张玲被钟鹏欺骗、控制,“借母生子”。被转移后,薛丹“借钱”给钟鹏,然后收留了张玲。因此本案还可能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
许涵林表示,在法律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成立需要符合两个方面: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带着拐卖妇女、儿童的目的;客观上,需要行为人实施实力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玲主观上只是有和钟鹏去长沙工作的意愿,并没有意识到其被钟鹏拐卖了。在判断人口贩卖犯罪时,应特别注意受害人的自愿性不应被简单视为抗辩理由,特别是在受害人可能因年龄、智力、知识、经验等因素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而薛丹对张玲的“收留”,则不属于收买被拐妇女。
许涵林认为,区分薛丹是否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关键在于对其给钟鹏“借钱”行为的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收买”的含义是指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物为代价,从他人手中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其置于自己的非法支配下。而薛丹的“借钱”行为其实是帮助张玲不再和钟鹏回去,是对张玲的帮助行为,不属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